11月21日下午,集結了廣州當地多個N GO負責人、律師、學者、人大代表以及廣州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的《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研討會正式召開。作為對10月24日由廣州市政府公佈的《辦法》草案的一種直接回應,與會的非政府人員既充滿熱情又不失剋制,既敢於放言又有理有據;更為難能可貴的是,介入討論的民政局官員也能積極回應,展現出廣開言路的姿態。因此,拋開研討會的最終成效先不談,僅就民間立法討論的活力和官民互動的和諧度來看,這場立法研討會已經展現出廣州市民社會發達的一面。
  當然,研討會最重要的不是表姿態,而是討論的內容和結果。就《辦法》草案的具體內容來看,之所以能夠刺激出這樣一場規模不小的民間研討會,與草案中存在大量充滿爭議的條款有著緊密的關聯。從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的程序來看,儘管給出了諸如“一業多會”得以放開、八大行業的社會組織能夠直接登記等利好消息,但在一個頗為關鍵的“住所規範”問題上,草案第11條規定“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得設在住宅內”。這就使得廣州一半以上的草根組織——— 無論其是否已經註冊登記——— 都將無法符合政府的規章。
  除卻登記程序上的物質條件門檻過高之外,登記之後社會組織內部自治權利的被剝奪問題也非常嚴峻。這主要體現在三大條款上:其一,草案第25條在明確議事程序時規定,社會組織召開會議時,應有2/3以上人員出席,且經應到會議人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如此細緻而單一的議事規則設定,大大壓縮了社會組織內部自治的空間,也讓很多NGO感到不適。
  其二,草案第27條規定,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併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這一硬性規定引發了一些敏感類社會組織(例如同性戀組織)的反感,因為這等於變相剝奪了捐助人與社會組織之間密約的權利。興許,政府的初衷在於敦促社會組織及時披露信息,但實質上卻忽略了社會組織的第一負責對象不是政府,而是公眾。從利益邏輯進行分析,作為捐助人和受益人的公眾本來就充滿著監督社會組織的動力,政府無需在其中扮演主導角色。
  其三,草案第43條規定社會組織須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細看重大事項的內容,條款涵蓋了召開會員大會、舉報大型研討會、涉外(包括港澳台)活動、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貫穿了很多社會組織日常工作內容的範疇。很顯然,假如一家社會組織想要嚴格依法辦事,那大部分精力都將耗費在報批審核上。與此同時,廣州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將時刻奮戰在12萬廣州社會組織所提交的審批文件的海洋之中。
  就整個《辦法》草案來看,其中的內容固然有不少可圈可點之處,但統攝草案的理念卻並非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社會治理”一詞,而是僅僅圍繞著“社會管理”這一點。鑒於草案本身源自於民政部門一家,部門立法的痕跡甚重,而便於政府管理而非社會治理的烙印更是極為深刻。除了前文列舉的住所、議事規則、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第44條更是毫無遮掩地體現了政府思維陳舊、理念滯後的弊端。該條款規定,凡是名稱、標誌、資金、工作存在和境外組織相關聯的,都屬於非法組織。這樣的規定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撐,也與現實情況格格不入,唯一的目的恐怕就在於便於職能部門的管理而已。因此,在“懶政”一詞極為火爆的今天,不妨也將這一稱謂送給有關部門。
  《辦法》草案全文長達8300餘字,可謂涉及到了社會組織從成立到運作再到監管的方方面面。正如與會學者華南師範大學副教授唐昊指出的,立法行動本身體現了政府對於社會組織的承認,是為積極的一面。但與此同時,假如立法的後果只是為了便於政府的“管理”,那麼所謂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口號也必然是淪為空言一句。
  越俎代庖、超出邊界,這幾乎是所有政府的通病,但在廣州市政府開門立法的當下,以民間的聲音守住社會組織發展和自治的權利,理當是可以期待的。因為從“管理”走向“治理”,構造“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廣州完全有條件也有信心進行更大膽的嘗試和探索。
  >歡迎回應:shelun@188 .com 南都網:w w w .nandu.com  (原標題:[社論]廣州社改立法須從管理走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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