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呼蘭區地方稅務局招錄一名行政管理崗位的公務員,要求是“體育學、運動訓練”專業,附加條件則是“乒乓球項目國家一級裁判”。該招錄公告一經披露,迅速引起社會強烈反響。(6月11日《法制晚報》)
  地稅局招公務員要求“體育學”加“乒乓球項目國家一級裁判”,怎麼看都有些名不副實和專業不對口,以至於讓網友發出“是招運動員還是公務員”的質疑。類似的問題並非首例,2007年秋季招考公務員,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錄馬尾區工商局科員1名,卻要求24歲以下,女性,大專及以上學歷,樂器演奏水平須達十級。
  體育學也好,樂器演奏也罷,跟所招考單位的職能可謂風馬牛不相及,何以會專設和附加?另一方面,附加和特設也就罷了,何以還會門檻奇高,幾乎達到了專業的上限,樂器演奏十級已然是最高級別,而國家一級裁判同樣標準極高,能達到這個條件的人自然是少之又少。正是如此,才讓人有了“量身定做”的猜測。
  在公務員招考競爭激烈的背景下,招考作弊事件屢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要加強公務員考試的公平性,就必須在相關的細節上給予明確。其實,早在2011年,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了《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中除了明確指出報考者的年齡、學歷和身體狀況、思想狀況等條件外,還特別強調了一條,就是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很顯然,從“招乒乓球專長”式職位設置來看,相關制度沒有落到實處。
  筆者認為,由於“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較為寬泛,在實施過程中往往彈性較大,很容易找到一些理由開脫。因此我們必須將“無關的報考條件”進一步細化,比如對稅務機關招運動員,就應當在審查時從嚴把關,對其合理性進行鑒別;還必須讓具有審查責任的相關機構,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若最後“量身定做”被坐實,應追究相關審查人員的責任。只有給公務員考試戴上更加細密制度籠子,並加強監督和問責,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舞弊和營私,促進考試公平透明。  (原標題:當給“招乒乓球專長”式公考立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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